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要求于2022年6月前完成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响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全面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
协会培训中心于2022年4月份在厦门市举办“新《行政处罚法》理解适用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重点内容解读
1.2021版《行政处罚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4.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5.行政处罚的决定;
6.行政处罚的执行;
7.法律责任;
8.2021版《行政处罚法》与旧版对照解读、新版亮点。
(二)执法文书写作基本知识及写作规范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解读;
2.执法文书示范文本的宗旨、目的和意义;
3.执法文书的作用和行政执法流程;
4.执法文书的规范和制作;
5.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及72种执法文书的示范文本解析;
6.执法文书示例、范例及先进城市执法规范化经验交流。
(三)城乡规划执法与违法建设的认定及处理实务操作
1.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与违法建设最新政策解读;
2.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用;
3.《城乡规划法》设定的法律责任;
4.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裁量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遵循原则;
5.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的处理;
6.违法建设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法律依据;
7.违法建设治理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及要点解析;
8.违法建设处理中的暴力抗法问题应对机制;
9.相关词条的理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等);
10.违法建设处理程序及文书制作。
(四)违法建设治理中行政强制操作实务
1.《城乡规划法》关于行政强制性规定;
2.《行政强制法》对查封现场、强制拆除操作的规定;
3.行政强制的目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行政强制法》对规划执法的新要求(代履行的授权、催告程序的设立、和解制度的建构、强制拆违的程序、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与制度等)及实施中的疑难问题解析;
4.行政强拆中建设、规划、国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衔接机制。
(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操作实务解析
1.综合执法的特点和主题;
2.综合执法案件的管辖;
3.综合执法之行政处罚的运用及强制的运用;
4.综合执法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5.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文书;
6.综合执法的范围与相应的案例分析;
7.综合执法的灵活度与技巧、方法;
8.综合执法者的素质要求、人员培训与考核。
(六)部分城市执法规范化建设经验交流
二、培训对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局、综合执法局(城管委、城管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大队、中队)、住建局(委)、城建(规划)监察支队、市政市容局(委)、违法建设指挥部、拆(治、禁)两违办,开发区管委会、街道社区、乡镇政府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等。
三、培训时间、地点
2022年4月15日~4月19日(15日全天报到) 厦门市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2600元/人,资料10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主讲专家;
届时将邀请有丰富实际经验的专家和学者授课,并针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交流和解答。
六、证书
培训期满,由
协会培训中心颁发《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七、报名办法及联系方式
请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会务组(具体报到事项在开班前5天另行通知)。
特别提示:
培训通知分别在
协会官网(www.amadeusnip.com)和
协会培训中心官网(www.ccenpx.com.cn)发布。
会务组联系人:刘燕 黄树情
报名电话:010-69296445 53031598 传真:010-69296445
电子邮箱:328220311@qq.com 手机:18610481665
协会培训中心培训质量监督电话:010-88861235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牛顿办公区1018室
邮政编码:100097
附件:报名回执表
协会培训中心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