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协培[2014]121号 关于举办房屋征收、补偿实务操作问题解析暨棚户区改造政策理论与操作实务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文件)的要求,应提高相关房屋征收部门人员专业知识,规范征收补偿行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完善配套建设,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协会培训中心定于2014年10-11月在沈阳、南昌、重庆举办“房屋征收、补偿实务操作问题解析暨棚户区改造政策理论与操作实务专题培训班”,届时将邀请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院等单位专家到会进行解析及交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务操作问题解析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实施中的难点;
2、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问题;
3、征收主体、补偿主体、操作主体;
4、房屋征收、拆迁与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改革走向;
5、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流程)解析;
6、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行为限制程序;
7、房屋征收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8、房屋征用的补偿依据;
9、房屋依法征收的强拆问题;
10、如何破解瓶颈,形成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房屋拆迁同步推进的良性格局;
11、对房屋征收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如何准确理解。
(二)棚户区改造政策理论与操作实务
1、目前国家棚户区改造工作新的宏观形势和相关政策;
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6号)解读:
(1)棚户区改造的政府资金支持、信贷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企业债券融资、企业改造资金投入;
(2)棚户区改造的建设用地保障、财政支持与税费减免、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的安置补偿政策;
(3)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建设以及移交;棚户区改造后的社区公共服务。
3、棚户区的法律界定,棚户区改造的类型,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定位,棚户区改造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
4、棚户区改造与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的区别;
5、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的内容,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之间的关系,保障性安居工程与商品房开发能否配套建设;
6、如何确定棚户区改造的土地供应方式;
7、棚户区改造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渠道和方式;
8、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与安置方式,棚户区改造的财政、税费、信贷、土地等政策优惠;
9、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与管理要求;
10、棚户区改造融资渠道之一--公私合作(PPP)模式;
11、棚户区改造案例分析:
(1)辽宁抚顺棚户区改造;
(2)山西大同棚户区改造;
(3)内蒙古包头北梁棚户区改造;
(4)北京门头沟棚户区改造;
(5)江苏淮安棚户区改造。
二、培训对象
各级政府、法制办、住建厅(局、委)、房管局、征收办、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责任单位、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部门、棚户区改造统贷资金管理部门等负责同志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培训时间、地点
第一期:10月17日—20日 (17日为报到日) 沈阳市
第二期:10月31日—11月3日(31日为报到日) 南昌市
第三期:11月04日—07日 (04日为报到日) 重庆市
四、培训费用
2200元/人(含资料、午餐等费用),晚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证书
培训期满,颁发
协会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可作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依据。
六、报名办法及联系方式
请参加培训班的同志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于报到日一周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会务组。
联系人:徐莹莹
电 话:010-58942525
传 真:010-58942578
邮 箱:canhuihuizhi@126.com
协会培训中心
培训质量监督电话:010—58934812
查询网址:
(
www.amadeusnip.com)培训工作栏目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住建部北配楼北楼416室
邮编:100835
附件:报名回执表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