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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协培[2014]117号 关于举办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4-09-17
来源:

建教协培[2014]117号


建教协培[2014]117号 关于举办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各有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8月27日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4、3.2.7、3.2.9、3.2.15、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12.5.4共计19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消防监督、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为了做好《新规范》与相关规范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帮助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理解《新规范》的主要内容、修(制)订背景、理由和依据,以及实施中应重点把握的关键技术和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与要求, 协会培训中心决定于2014年10月在深圳市、成都市举办“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宣贯与建筑防火设计疑难问题应用解析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建厅、局)主管领导、建筑设计、勘察设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2、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监督管理人员;
3、各有关协(学)会、教学、科研机构的有关人员;
4、各地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施工图审查和房地产开发等单位的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
5、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管工程与消防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等。
二、培训时间、地点
第一期:2014年10月17日-20日(17日全天报到)  深圳市
第二期:2014年10月24日-27日(24日全天报到)  成都市
三、培训费用
培训费:2200元/人(含培训资料和两天午餐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四、主讲人
拟聘请《新规范》参编单位相关专家、教授讲授。
五、证书
培训期满,颁发 协会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可作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依据。
六、报名办法及联系方式
请参加培训班的同志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会务组。
报名电话:010-52706220     报名传真:010-52706220  
联 系 人:潘 越            E-mail:jsjyxh2000@126.com
协会培训中心
培训质量监督电话:010-58934812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住建部北配楼北楼416室
邮政编码:100835
附    件:报名回执表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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