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权属登记事关的利益重大,牵涉多部法律及相关的几十个司法解释,程序法方面涉及到诉讼保全、协助执行等。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帮助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管理人员、土地登记人员学习和了解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及改革动向,掌握实际操作要点,提高登记人员的素质,
协会培训中心决定于12月在南宁市、深圳市继续举办“《不动产登记条例》暨权属登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班”。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不动产登记条例》提出的背景及对我国现行登记制度的影响;2、《不动产登记条例》整合的重点和难点解析;
3、我国不动产登记现状;
4、世界主要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
5、我国不动产登记领域的立法概况;
6、《物权法》中对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及司法解释;
7、我国现行土地登记制度和房地产登记制度;
8、房屋登记最新政策解读;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0、房屋登记风险的形成与防范;
11、司法机构对房地产登记的处理;
12、房屋登记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13、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的职责;
14、登记中的主体审查;
15、房屋登记中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交叉问题;
16、《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最新版讲解;
17、各地先进经验分析及疑难问题交流。
二、培训对象
各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权属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各房地产和登记机构业务负责人及产权产籍、市场交易、抵押、档案、信息系统等部门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销售、法律负责人、房地产营销、代理公司等。
三、培训时间、地点
2014年12月12日—15日(12日全天报到) 南宁市
2014年12月26日—29日(26日全天报到) 深圳市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2200元/人(含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报名办法及联系方式
请参加培训班的同志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会务组。
会务组联系人:李明
报名电话:010-58937660
传 真:010-58937697
邮 箱:canhuihuizhi@126.com
协会培训中心
培训质量监督电话:010—58934812
查询网址:
(
www.amadeusnip.com)培训工作栏目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住建部北配楼北楼416室
邮编:100835
附件:报名回执表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