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协培[2015]173号 关于2015年继续举办全国房屋鉴定师职业培训 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4年4月,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办电[2014]7号、中机发2537号),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通知指出,检查的内容是城市老楼危楼安全状况,对在建和已入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通知强调,各地要组织城市老楼危楼产权或使用人进行全面自查自报,在此基础上,组织专业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201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7号),其中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加大问责力度。6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紧急召开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部署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开展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成立以易军副部长为组长,相关司局参加的工作小组,强调要加强督查巡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房屋安全事关重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是当前最紧迫的工作。这项工作范围广、要求高,急需高水平、高素质的房屋鉴定专业技术人员。
协会培训中心按照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4]第129号令)、《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第148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学校校舍房屋的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9]第34号文)的相关要求,自2009年以来围绕有关房屋鉴定的政策法规和岗位技术举办了数十期培训班,得到参培单位和人员的肯定与好评。目前,又根据国务院和住建部的《通知》要求,增加保障性住房如何控制质量和验收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新内容,以便进一步提高参培人员的综合技术水平。
为进一步提高房屋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提升房屋鉴定人员相应的职业地位,促进职业培训的健康发展,
协会培训中心根据各地的需求及继续教育的需要,定于2015年12月、2016年1月份分别郑州市、深圳和北京市继续举办房屋鉴定师职业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内容
(一)《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版);
(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新版)
(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四)《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五)既有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新建房屋工程质量检验概述;
(六)建筑常见裂缝变形等病害的鉴定与处理;
(七)老旧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改造的有关管理规定;
(八)检测鉴定技术方案的编制与检测鉴定报告的编写;
(九)危险房屋排查要点;
(十)工程案例介绍。
二、培训对象
各地房产管理局、房产处、房屋质量检测站、危房鉴定办、加固工程公司、建科院等单位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培训时间、地点
2015年12月25日—12月29日(25日报到) 郑州市
2016年01月08日—01月12日(08日报到) 深圳市
2016年01月15日—01月19日(15日报到) 北京市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2500元,资料费200元,考核评审费6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主讲人
聘请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深专家韩继云研究员讲授。
六、考试
1、由
协会组织相关专家组成房屋鉴定技术职业培训考试委员会,负责对参加培训者进行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2、考试的试题范围以培训内容为主。
七、证书
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者,由
协会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房屋鉴定师)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可作为从事房屋鉴定专业中级技术管理工作的凭证。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名单,在
协会网站上公示。
八、报名办法及联系方式
请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于报到日提前一周,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会务组。报到时需交四张一寸免冠彩色(蓝底)标准证件照片。
特别提示:
经
协会培训中心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都会及时在“
”(
www.amadeusnip.com)上公示。请拟报名参加房屋鉴定职业培训的同志,先登陆“
”培训工作栏目短期培训项目,确认培训班真伪后再报名参加,以免上当受骗。
会务组联系人:黄树情 戚红梅
报名电话:010-53031598 53031586 传真:010-53031599
电子邮箱:
zhongjianxiepx@126.com 手机:13911130233
协会培训中心
培训质量监督电话:010-58934812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建设部北配楼416室。
邮编:100835
附件:
报名回执表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