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协培[2016]34号关于举办“城市建设中违法建设整治与防控疑难问题解析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违法建筑已成为城乡建设工作中的一大顽疾,治理违法建筑的重要性显得日益突出。为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实务操作,做到合法、合理、合程序地行使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治理及打击“城市毒瘤”(违法建设),使相关执法单位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城乡规划综合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
协会培训中心决定举办“城市建设中违法建设整治与防控疑难问题解析专题培训班”。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操作实务
1.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
2.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问题;
3.查处违法建设的协作、协调机制;
4.如何界定:①“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③“不能拆除”的情形④“没收实物”、“违法收入”、“建设工程造价”。
(二)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操作实务
1.《城乡规划法》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
2.《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框架下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的操作;
3. 行政强制的目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行政强制法》对规划执法的新要求(代履行的授权、催告程序的设立、和解制度的建构、强制拆违的程序、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与制度等)及实施中的疑难问题解析;
4.行政强拆下建设、规划、国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衔接机制。
(三)城乡规划执法中违法建设相关难点问题
1.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内违法建房(未按证和未办证两种),限期整改;拆除又不符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如何管理?能否只进行罚款处理;
2.没收违法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能办理合法手续,没收后应由哪个部门管理?如何使用,后续如何处置;
3.没收违法收入后,违法建设部分如何处置?(不能修改规划许可证的,产权是否可以登记?相关的费用如何补交?);
4.发现违法建设当场拆除是否违法?完全按执法程序进行,违法建筑已形成,拆除难度更大,如何解决;
5.《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可以许可,规划部门可否查处:规划区内非建设用地(农用地、养殖地、荒地、林地等)、农业大棚的处理;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合格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由哪个部门管理、如何管理?居住小区内的违法建设,应当由房产部门查处还是由规划部门查处;
7.探讨如何改革体制、完善机制,建立当前形势下的规划监察。
(四)违法建设整治与防控疑难问题解析
二、培训对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划局、城管局(委、办)、稽查办、建设局、市容局(委)、规划执法大队、城建监察支队(城管大队)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三、培训时间、地点
2016年4月22日-24日(22日全天报到) 武汉市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2200元/人(含资料)。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证书
培训期满,颁发
协会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可作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依据。
六、报名办法及联系方式
请参加培训班的同志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会务组。
会务组联系人:黄 旭
报名电话:010-57236039
传 真:010-56718630
电子邮箱:peixunzhongxin08@126.com
协会培训中心
培训质量监督电话:010—88083263
查询网址:
(
www.amadeusnip.com)培训工作栏目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十三号C座7002室
邮编:100835
附件:报名回执表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报 名 回 执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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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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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房间 |
包房: ( )间 标间: ( )间 不住宿( ) |
费用总额 |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小 写 |
¥ |
收款帐户 |
开户名称 : 开 户 行 : 账 号 : |
备注 |
请将报名回执表通过传真或E-mail发至会务组。培训费通过银行汇出或报到时面交。会务组在报到日一周前发出报到通知,详告报到地点、日程、食宿安排等具体事项。 |
单位印章 二○一六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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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格可复印,传真件有效,请用正楷字填写。
联系人: 黄旭 邮箱:peixunzhongxin08@126.com
电话:010-57236039 传真:010-56718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