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协培[2016]118号关于举办《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剖析暨房屋鉴定师职业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1006号公告、批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为国家标准,于2016年8月1日起实施;1201号公告批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为行业标准,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两标准中均规定了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正确掌握《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合理使用新标准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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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培训中心决定,于2016年11月份在长沙市、厦门市和深圳市继续举办培训班,将邀请参加《标准》编制和相关工作的专家对两个标准进行有针对性的剖析和讲解,以便学员快速掌握新标准,执行新标准。同时对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方式和房屋鉴定方法进行介绍和探讨;提高房屋鉴定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满足从业人员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
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 -2016;
3、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标准及其适用性;
4、既有房屋排危治违的方式和典型省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
5、从房屋倒塌事故案例总结安全监管和事故处置的措施;
6、工程检测技术;
7、检测鉴定技术方案的编制与检测鉴定报告的编写;
8、检测鉴定工程案例介绍。
二、培训对象
各地房产管理局、房产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屋质量检测站、危房鉴定办、加固工程公司、建科院等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培训时间、地点
2016年11月04日—07日(04日报到) 长沙市
2016年11月11日—14日(11日报到) 厦门市
2016年11月18日—21日(18日报到) 深圳市(后续班次信息另行通知)
四、培训费用
参加培训并考房屋鉴定师证书的学员,培训费2500元,资料费200元,考核评审费600元;参加新标准及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的学员培训费1800元(含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主讲人
聘请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深专家韩继云研究员及新标准有关专家讲授。
六、考试
1、由
协会组织相关专家组成房屋鉴定技术职业培训考试委员会,负责对参加培训者进行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2、考试的试题范围以培训内容为主。
七、证书
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者,由
协会颁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房屋鉴定师)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可作为从事房屋鉴定专业中级技术管理工作的凭证。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名单,在
协会网站上公示。(参加专业继续教育的学员,培训期满,颁发
协会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可作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与考评的依据)。
八、报名办法及联系方式
请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于报到日提前一周,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会务组。报到时需交四张一寸免冠彩色(蓝底)标准证件照片。
特别提示:
经
协会培训中心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都会及时在“
”(
www.amadeusnip.com)上公示。请拟报名参加“《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剖析暨房屋鉴定师职业”培训班的同志,先登陆“
”培训工作栏目短期培训项目,确认培训班真伪后再报名参加,以免上当受骗。
会务组联系人:黄树情 戚红梅
报名电话:010-53031598 53031596 传 真:010-53031599
电子邮箱:zhongjianxiepx@sina.com 手 机:13911130233
协会培训中心
培训质量监督电话:010-88083263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十三号C座7002室
邮编:100037
附件:报名回执表
协会培训中心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剖析暨房屋鉴定师职业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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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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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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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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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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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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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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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否 |
参加何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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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此表复制有效,填好后请传真到会务组收010-53031599 戚红梅
②本“培训中心”自2009年开始,开展对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技术员、标准员、劳务员和监理员等岗位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对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者,由
协会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可以作为从事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相关工作的凭证。我们对需要培训的大中型企业实行“送教上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