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
协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健全科研成果评价机制,规范
协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1.在
协会立项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2.由
协会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或其子课题。
二、验收要求
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的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验收,通过验收予以结题。
协会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验收工作。验收成果要求:
1.重点课题。要求课题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不少于1篇,或课题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
》上发表相关论文不少于2篇。
2.一般课题。要求课题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相关论文不少于1篇。
所有课题申请结题均须填写《
协会课题成果验收申请表》,提交的结题报告原则上不少于1万字。
三、免于验收的条件
为鼓励优秀研究成果,减少重复验收工作,不同类别课题的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专家验收,直接结题。
1.重点课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协会教学成果奖,奖项名称应与课题研究相关,课题负责人须为获奖项目排序前3名;或课题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不少于2篇;或课题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1篇且在《
》上发表相关论文不少于2篇。
2.一般课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协会教学成果奖,奖项名称应与课题研究相关,课题负责人须为获奖项目排序前3名;或课题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不少于1篇;或课题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
》上发表相关论文不少于2篇。
四、结题模式
课题采取集中结题的模式。由
协会统一组织集中结题。会员单位课题结题数5项及以上时,也可向
协会申请报备,自行组织本单位课题结题集中验收工作。结题可选择通讯或者会议的工作方式进行。
五、专家选定
要求每项课题的验收专家为3-5人,其中至少有2位专家必须是
协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或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具体由
协会根据需要指派。指派专家实行回避制,即被验收成果负责人与验收专家不能同属一个工作单位。
六、验收经费
成果验收所需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单位)承担。
验收经费标准为:1400元(含专家验收费900元,300元/项/人,按3名专家收取;组织管理费500元/项)。
协会组织的成果验收会议,原则上套在协会的相关会议中,不专门组织也不另外收取费用。如须专门组织成果验收会议,额外费用由课题承担人(单位)负责。专家验收费和组织管理费须在向
协会报送验收材料的同时支付。
经报
协会同意后,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自行组织本单位会员课题成果集体验收的,协会不收取验收经费。
验收管理费收缴账号和信息:
单位名称:
协会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百万庄支行
账号:0200001409014452570
汇款时请在附言处注明“科研课题结题、申请人姓名、课题立项批号”。
七、专家验收
验收专家在认真审读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表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给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验收意见。
八、重新验收的规定
未通过专家验收的成果,给予一次改进研究工作、重新验收的机会。重新申请验收需在一年内完成。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九、申报验收程序
1.课题负责人填写《
协会课题成果验收申请表》。
2.装订课题成果验收材料。课题成果验收材料按照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1)封面:标题为“
协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成果验收材料”(上方居中),下方填写课题批准号、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负责人所在单位、申报日期。封面设计要求合理、清晰。
(2)立项时填写的《
协会课题申请表》。
(3)立项当年协会的发文:
协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立项通知(附该立项课题名单)。
(4)填写的《
协会课题成果验收申请表》。
(5)结题报告。
(6)成果材料:调研报告、相关著作(只需复印封面、扉页、版权页)、论文、获奖证书等。
3.成果验收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验收专家评议并签字后,要求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原件报送至
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建材南新楼1206室,邮编100831,电话:010-57811458。课题主要研究成果的电子版材料发到
协会研究部邮箱:cace1992@163.com。
4.
协会根据多数验收专家的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验收。
5.通过验收的课题,
协会颁发《结题证书》。结题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证书编号。结题材料中课题组主要成员原则上须与课题申请书上的主要成员保持一致,确因课题实际研究需要而发生变化的,由课题负责人撰写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盖章后,随课题结题材料一并上报,变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1/3。证书编号分两个序列,X系列为协会立项课题;Z系列为协会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立项课题或子课题。
十、本办法解释权在
协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协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成果验收结题管理办法》(建教协[20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协会课题成果验收申请表》
2020年5月21日
印发: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建设教育协会、会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