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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2012-05-10
来源:本站管理员


 

 

第一条 协会组建专家委员会是为了适应建设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协会发展的新要求,加强协会研究和咨询工作,提升协会的服务水平。
 
第二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是 协会的研究和咨询机构,由热心、支持建设行业人才培养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汇集建设行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企业教育培训专家的优势,在促进各级各类建设教育培训相互沟通和协调发展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实现国家“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战略目标贡献力量。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组织
(一)专家委员会设名誉主任1名,顾问若干名,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 协会理事长兼任。以上其他人选的确定由 协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方面意见后提名,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原则上任期五年。
(二)专家委员会可根据专项研究和专业研究工作的需要,设立专项组和专业组,专项组和专业组组长由相关专家集体讨论确定,任期至工作结束。
(三)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活动
(一)专家委员会会议主要有年会和专项工作会议两种形式。年会内容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成果为主,专家委员会全体专家参加,每年召开1次;专项工作会以专项工作研讨为主,相关专家参加,会议次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二)专家委员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作条列开展工作,工作计划需在协会秘书处备案,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对外进行咨询、授课等活动。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的精神以及建设行业发展对建设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对 协会的研究、咨询工作提出建议和具体指导。组织制定研究规划、计划、课题指南及有关工作文件。
(二)根据科研规划、计划、专家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调研。
(三)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并提出咨询意见,围绕中心工作以及热点难点问题,组织行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并推广成果。
(四)负责协会研究课题立项、督促检查、鉴定验收;负责建设行业优秀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评选。
(五)指导会员单位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促进教育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权利
(一)向 会及专家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积极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及时获取专家委员会活动信息并享有其工作成果,对参与的成果文件有署名权。
(四)在有偿服务中按有关规定获取劳动报酬。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积极开展建设行业人力资源开发、教育教学的研究,保持在相关研究与实践中的领先地位。
(三)在工作中自觉维护专家委员会的形象和荣誉。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条件
(一)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勤于思考、乐于奉献、关心建设教育发展。
   (二)热心协会工作,愿意利用专家委员会的平台进行研究交流与合作。
(三)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得到所在单位支持。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含)职称。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能胜任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遴选
(一)协会有关组织或专家委员会两名以上专家根据专家委员会专家条件推荐候选人。
(二)候选人填写《专家确认表》。
(三)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凡经审定的所有专家,由 协会统一颁发聘书,并上网公布。专家委员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充实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 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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