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提升为会员服务的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
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自愿申请加入
协会的会员单位(含个人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按标准交纳每个年度的会费。
第三条
协会应为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开具财政部印(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并为会员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规定,并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实施。
第五条 会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一)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3000元/年;
(三)单位会员:2000元/年;
(四)个人会员:1000元/年。
第三章 会费标准制定与修改
第六条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四章 会费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会费将全部用于为会员单位开展服务活动和必须的相关支出:
(一)协会办公用房费用的支出;
(二)协会网站运行和管理的支出;
(三)协会为会员单位开展各项服务活动的支出;
(四)协会组织发行刊物的支出;
(五)协会管理有关的其他必须支出。
第八条 按照协会规章制度,严格会费使用审批程序和使用开支范围,保证会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九条 会费使用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除经
协会授权外,不得自行收取所属会员单位的会费。
第五章 会费交纳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应于每年1至6月份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后十五日内,向会员单位发送会费收据。
第十三条 按照《
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会员单位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将自动失去会员资格。自动失去会员资格的单位,如补齐所欠缴的会费,经批准可以恢复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可以代表
协会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自动成为
协会会员,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3年4月25日
协会第六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
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协会会费缴纳标准》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