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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记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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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 章程已运行六个多年头。这六年多我国的经济社会有了重大发展;建设教育的任务和工作内容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协会的职能和活动范围有了新的拓展。因此,现在对经过六年多运行的《 协会章程》进行审议、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在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后,建设部党组印发《关于巩固扩大先进性教育成果进一步加强部管社团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7年5月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就此于2007年7月召开了社团工作会议,为推进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明确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并结合建设部的实际,提出了具体的意见。这些都为修订《 协会章程》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这次修改章程是以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为指针,以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2007年5月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依据,结合建设部党组下发的《关于巩固扩大先进性教育成果进一步加强部管社团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参考一些省市的社会团体管理文件,由协会秘书处草拟了讨论稿。之后,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修改,再将修改稿发至各专业委员会和各省市建设教育协会征集意见,最终形成的送审稿报建设部、教育部、民政部批准。

这次修订章程的原则是:针对协会工作内容的扩大和拓展,增加或修正了一些条款;针对国家对协会管理的深化,细化了某些条款;针对协会经营活动的开拓,特别在财务管理和监督方面补充一些条款;针对有些条款的提法有点陈旧,在文字上作了调整。本送审稿对原稿28处进行了修改,由原稿的八章四十八条变成送审稿的八章五十一条,其中还增设4款,具体修改之处作如下说明:

一、原第一章第二条:本会是为全国建设教育服务的,由建设教育有关部门、学校、单位和团体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的助手,具法人资格。 现改为:本会是为全国建设教育服务的,由建设教育有关部门、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会员单位联系政府主管部门的纽带和桥梁,具法人资格。

单位之前加上“企事业”,明确了单位的性质;将“盈”改为“营”,突出协会的服务职能;去掉社会团体前的“学术性”三字,是基于协会的职能不仅仅囿于学术研究和交流;将“助手”改为“纽带和桥梁”使协会的中介作用更明确。

二、原第一章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国建设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工作咨询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教育改革,为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的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发展社会主义建设教育事业服务。 现在“社会服务”前加上“教育培训”,变成“...... 工作咨询、教育培训和社会服务……”,这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了“教育培训”的功能。

三、原第一章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现改为:本会接受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增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更明确了协会的多种隶属关系。

四、原第一章第五条:本会的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现改为: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

五、将原第二章的标题“业务范围”,改为“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六、原第二章第六条(二):对建设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协作交流,向领导机关提出咨询建议。

现改为:对建设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并将研讨结果向领导机关反映或提出建议。更强调了协会的助手作用。

七、原第二章第六条(四):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建设教育改革试验和业务培训及咨询工作。现改为:积极组织建设行业的各类培训及咨询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建设教育改革试验。修改的目的使这两项工作的主从关系更加明确。 八、原第二章第六条共有十款,现增一款“在会员单位中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有利于将此项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下去。

九、原第二章只有六条,现增设了第七条:本会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坚持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增加 “活动原则”这一条,为使协会开展各类活动更加规范。

十、在原第三章第七条现为第三章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主要为团体会员,即单位会员,亦可根据需要吸收少量个人会员。”中,增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协会根据自愿参加的原则,作为本会理事会员单位”,以强化地方建设教育协会在本会中的位置和作用。

十一、原第三章第九条(二):经本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本会认可。现改为第三章第十条(二):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本会批准。将“认可”改为“批准”,把严了审批关。

十二、原第三章第九条(四):由本会或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现改为第三章第十条(四):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发给会员证。严格了会员证颁发权限。

十三、原第三章第十条(二):参加本会的活动;现改为第三章第十一条(二):本会活动的参与权;原第三章第十条(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现改为第三章第十一条(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主要使该条(一)至(五)款,在文字上取得对称。

十四、在原第三章第十一条、现为第三章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遵守本会的章程”。更凸现章程的重要性。

十五、在原第三章第十二条,现为第三章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中,增加“本会收回其会员证”的内容,以保证会员统计的准确性。

十六、原第三章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或本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现改为第三章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秘书处调查属实报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本修改明确了会员除名的程序和归口。

十七、原第四章标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现改为“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十八、在原第四章中增设三条:即第四章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四章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第四章第十七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为办公机构。

增设这三条后,突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统一了协会各级领导的称谓,明确秘书处在协会中的位置。

十九、原第四章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现改为第四章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需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本修改从实际出发,考虑了会员单位负责人在会议期间因有事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现实。同时为保证表决的有效性,制定“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二十、原第四章第十七条,现为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中增加:……理事人选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须经本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方能任职。

本修改对理事产生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诠释。

二十一、在原第四章第十八条、现为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中,增设一款: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此修改加强了理事会的职权。

二十二、将原第四章第十九条现为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本理事会须由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中的“半数”改为“2/3”,其目的是提高决议通过的“门槛”。

二十三、原第四章第二十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现改为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修改更明确了理事会议参加者的资格。

二十四、根据部关于社团管理的规定,在原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三)、现为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三)中,关于秘书长的年龄要求,改为“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批准,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另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增加“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内容。

二十五、在原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现为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中,增设一款“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十六、原第五章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现改为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修改对财务的执行制度、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对财务工作的监督。

二十七、原第五章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现改为第五章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修改条文中增加了“其他收入”和“受法律保护”的内容,主要考虑到协会的经济活动较五年之前有很大的变化,其经济收入需要法律保护的因素。

二十八、原第八章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2年5月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改为第八章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使章程的制定更符合法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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